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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有刁民想害朕!请给货代留条生路吧!

来源:运去哪 发布时间:2019-04-30 点击次数:253 【字体:    

近日,广东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刘先生,遇到一件惊恐的事情...


4月25号左右刘先生接到一票普货,客户要他帮做国内前段服务。


刘先生像平常一样接下了货物,将货物放在了库房门口(广东近日室外阳光充足气温28°-32°)被太阳暴晒了一天...(危险品易燃易爆,禁止高温下放置)


傍晚,刘先生要将货物搬进库房,几箱“蜡烛”把刘先生累的满身是汗,刘先生心想:这蜡烛怎么这么沉?


出于好奇心,刘先生打开了一箱,这一开箱,可把刘先生吓坏了:


我的天!


这哪是蜡烛?


这特么是烟花爆竹芯,是易燃易爆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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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好奇心害死猫,可就是这一次好奇却救了刘某的下半生,否则等待刘某的将是公司倒闭和牢狱之灾。


刘先生说:现在想想都后怕,还好及时发现,不然就完蛋了,下半辈子差点就没了。



谎报、瞒报,害人害己,请求各位上帝,请给货代留条生路吧!因为货代在这个环节上真的承担了很高的风险:高额罚金、上黑名单、负法律责任……




据调查,平均每60天就要发生一起集装箱火灾事故,因此船公司对于危险品的误报、瞒报都会处以大额罚款,甚至不惜拉黑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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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地中海航运发布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对于从中国(包括香港和台湾)出口的所有货物,将调整危险品误申报费至15000美元/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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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运集运发布公告,对危险品瞒报,隐瞒、错误申报货物的危险性质的客户,收取违约金每自然箱USD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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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船务深圳分公司发现一宗出口疑似危险品案件,索性把涉事的外贸公司以及相关货代列入出口黑名单。



总有刁民想害朕!请给货代留条生路吧!






瞒报、误报危险品,除了会被船公司大金额罚款、拉黑,有时货代还需要负法律责任,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原告:广州市RG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港务局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日,被告以原告在进行港口作业委托时,所委托的普通货物五金经查实为危险货物烟花,危险性高且数量大,违反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由,作出穗港局埔交罚案(2017)HP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原告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对此不服,认为其系受他人委托办理货物手续,不属于作业委托人,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穗港局埔交罚案(2017)HP03号广州港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认为


原告与挚诚公司是代理合同关系,原告仅仅代挚诚公司向港口经营人垫付码头费,挚诚公司才是实际的作业委托人。原告对涉案集装箱内的货物情况不知情,还柜通知单上的货物名称并非原告提供,原告没有谎报行为。


被告认为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综合被告的调查情况,可确定涉案集装箱港口作业行为系在原告同意情况下且以原告的名义申报实施,其应属于被处罚对象。被告为了维护港口的安全形势,依法合规作出了对原告的行政处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并未对港口作业委托人进行定义,交通部2000年8月28日颁布施行的《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作业委托人,是指与港口经营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虽然该规则已经在2016年5月被废止,但该规则关于作业委托人的定义仍然可以作为认定原告是否构成作业委托人的参考。


原告与港口经营人订立码头装卸协议,约定双方船舶业务、码头作业、进出口业务、集装箱及货物处理、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双方存在委托作业关系。据证人作证,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有限公司系港口经营人,该司与原告签订了码头装卸协议,原告系港口作业委托人,本案集装箱系凭盖有原告签章的还柜通知单办理港口作业委托,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有限公司只负责核对原告的盖章,不清楚本案存在除原告之外的包括挚诚公司等其他主体,对持有原告签章通知单来办理陆运重进手续的人员均视为原告的代表。


此外,虽然本案系挚诚公司工作人员郝贤奎到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有限公司码头实际办理集装箱作业单,但郝贤奎并未以挚诚公司的名义,亦未向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有限公司披露挚诚公司,没有代表挚诚公司委托作业的意思表示,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有限公司亦将郝贤奎作为原告的工作人员对待,办理集装箱作业单的关键环节在于还柜通知单上原告的盖章,与是否为挚诚公司员工实际办理并无实际联系,实际操作办理集装箱作业单并不等于实施作业委托行为。本案的作业委托人应为原告,并非挚诚公司。故被告关于原告系《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作业委托人的主张,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港口作业委托人的认定,首先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其次才涉及到法律适用层面的问题。一方面,本案事实表明,RG物流公司与港口经营人订立码头装卸协议,约定双方船舶业务、码头作业、进出口业务、集装箱及货物处理、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双方存在港口作业委托合同关系。另一方面,虽然判决参考适用的交通部2000年8月28日颁布施行的《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已经被废止,但是本案中RG物流公司在该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仍然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范来确定;而该被废止规则第三条第三款对作业委托人的界定,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此,认定RG物流公司为港口作业委托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从这个判决看,货代被认定港口作业委托人,因此需要对委托给港口的货物承担责任,不能以自己对集装箱内的货物情况不知情推脱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现行的危险品监管政策尚未完善,缺少制约机制规范,货代除了祈求货主上帝遵纪守法不要瞒报谎报危险品,货代自己接货也要慎重再慎重,以免承担不必要的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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