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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强制要求司机超载,物流公司总经理被判刑五年!

来源:蓝海豚卡车之声 发布时间:2019-10-18 点击次数:175 【字体:    

2017年底,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关于超载事故的判决书,判处两名物流公司负责人重大责任事故罪,两名超载货车司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长期强制要求司机超载,物流公司总经理被判刑五年!

(判决结果)

事件经过

2016年5月23日,两名分别驾驶装载87余吨和90余吨水泥预制管桩的货车(均核载32吨)的李姓卡车司机,经沪嘉高速先后驶入限重30吨、大货车禁行的中环高架道路,使该路段桥体承受的总载荷超过了使桥体发生翻转的极限条件,导致桥体损坏。同时,其中一名货车司机驾驶车辆所装载的水泥预制管桩部分掉落至路面,造成途经该路段的四辆社会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物损评估共计28228元。

后相关部门为修复受损路段,共支付抢险、围封及抢修工程、钢箱梁复位工程、监控与检测费用共计9725822元。

 

长期强制要求司机超载,物流公司总经理被判刑五年!

(图源上海交通微信公众号)

2017年3月9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立国、赵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李某2、李家大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于2017年3月9日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提供了23位证人的证词及其他各项证据,证明指控属实。

长期强制要求司机超载,物流公司总经理被判刑五年!

庭审过程中,四名辩护律师称严重超载不仅是公司的直接要求,更是运输行业的普遍现象,他们以此为职业,只能屈从公司的指令和行业潜规则,要承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律后果严重超过预期。也有辩护人提出在超载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对总经理、调度员、驾驶员等人员进行处罚没有任何意义,对现状也不会有任何改变。

 

法院回应,犯罪问题本来就是社会问题,每个犯罪行为背后或多或少都有其社会背景,仅仅以行业潜规则等社会原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作辩解并不能成立。况且虽然运输行业存在超载现象,但本案几名被告人作为运输行业的从业者,本身是行业严重超载现象的制造者,同时也通过超载获得相应利益,因而对于超载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当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观点

多次的超载案件引起人们的热议,那么,超载问题是否该入刑、到底应该如何解决呢?

律师分析(上)

问题1:首先,就无锡高架侧翻这个事件来说,如果最终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因为超载,那涉事司机可能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具体违反了哪条法律法规)?

律师解答:如果说事故原因最终确定为超载,涉事司机可能涉嫌刑法114条及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超载除了刑法规定外,同时还涉及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货车司机超载可能会有一定的罚款与扣分的相关处罚。另外,司机与挂靠公司之间还可能存在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问题2:在这次的事故中,该公司又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律师解答:如果这个公司在管理方面确实存在松懈,那么老板及负责人可能涉嫌刑事责任中的重大案情责任事故罪。除此之外,他们也和司机一样,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超载是由公司老板安排的,那么老板及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如果是司机在没有强迫超载的情况下同意超载,那么司机也属于故意犯罪,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问题3:此次事故的初步调查结果出来后,有人联想到了2012年发生的8·24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坍塌事故,该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是几名货车司机驾驶严重超载车辆,在121.96米的长梁体范围内同时集中靠右侧行驶,从而造成匝道钢混连续叠合梁一侧偏载受力严重超载荷,而导致匝道倾覆,间接原因为执法疏漏。

从目前来看,这两起事故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共性,这是不是说明,此次无锡高架侧翻事故中,某些执法部门,比如交警,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呢?

律师解答: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交通执法部门在查处超载方面有一定的责任。首先,我们从无锡这个事件可以看到车子超载很多且车子还经过改装,交警应该在这些方面加大力度。广大的司机朋友在遇到强制超载的情况也要勇敢的说不,如果必要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与此同时,运输行业及交警部门也要加大监管力度,从根源上杜绝超载事故的发生。

长期强制要求司机超载,物流公司总经理被判刑五年!

律师分析(下)

问题4:现在微博上发起了关于#大货车超载应该入刑吗#的话题,也有媒体针对这一话题做了一个问卷调查,目前约有1.4万人参与了,其中认为“应该,扣分罚款违法成本低”的有5237人,认为“不应该,但应加强行业管理”的有3927人,认为“应该,但应避免“一刀切””的有4014人,您是如何看待这一投票结果的?就您个人来说,同意货车超载入刑吗?您认为这样能否从根本上解决超载问题?

律师解答:对于货车超载是否入刑,个人认为应当慎重对待,不能一出事故就简单的认为必须入刑。目前刑法上虽然没有对超载入刑,但是相应的罪名是存在的,比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对超载行为的处罚力度还是比较严的。如果一旦入刑,也可能导致滥用刑法的嫌疑。我们国家的刑法具有谦仰性,再没有其他可以替代刑法的情况下,还是应该从加大监管方面对超载进行控制。交警可以从源头入手,没必要一定要动用刑法。并且即使入刑,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超载问题,更多的还是要从监管源头入手。

问题5: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有过关于“货车司机超载入刑”的案例,据上海松江区法院判决,上海一家物流公司总经理长期鼓励驾驶员严重超载,司机驾驶严重超载货车驶入中环高架压坏桥体。事后,公司总经理、调度员和司机4人被公诉,最终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公司经历邹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物流调度员赵某有期徒刑2年;以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分别判处两名驾驶员有期徒刑三年和三年六个月。这期案例其实和无锡这次的事故也挺像,那“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个什么概念呢?平时我们也会遇到在高速上出事故撞坏护栏、立柱等公路设施的情况,但只需赔偿就行了,为什么这里要被判刑呢?

律师解答:“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刑法第119条第二款中的罪名。它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是一个以交通设施为侵害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涉嫌本罪一般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们平时在高速上撞坏护栏、立柱等公路设施涉嫌的也只是财产损失,没有涉及人员伤亡和危害公共安全,所以一般以处罚或者赔偿进行处理。而超载危害的是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和人员伤亡,情节较为严重。

问题6:实际上,近几年,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将货车严重超载超限运输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写入刑法,但一直没有落实,您觉得原因是什么?应该如何去落实?

律师解答:我认为这与我们国家法律对超载已经有相关的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有一定关系。刑法上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超载行为进行处罚,这些法律法规对超载行为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也基本满足现在社会中出现的事件处罚情况。

姚律师表示,解决超载问题还是应该从源头抓起。首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超载的行为进行宣传教育,对运输公司的主管人员包括运输司机定期开展安全教育,从源头上让超载行为不再发生。同时配合相关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超载行为进行处罚。也希望广大车友不能因为经济利益弃安全于不顾,面对强制超载行为坚决的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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